却见有六名犯人,被狱卒衙役蒙眼押至此处法场,背后插着斩立决。
狱卒一边押着他们到法场,一边道:“冤有头债有主,今生你造业,今日受了刑,也是因果报应,早死早去阴司速报,不要逗留人世间,我只是个引路的,砍头的也只是送你上路的……”
六犯押至后,又有六个汉子拿刀上了法场作侩子手,他们是县中的杀猪匠、此时都装备齐整。
砍头刀也来不及寻了,因此各个拿的都是杀猪刀。
田承弼本想将县中皂役先入庙职,但他们对付百姓尚可,对付妖魔却难,县伯亦说杀妖如杀猪,妖是牲畜精怪所变,屠户亦能克之。
田承弼看着这副场景,心中不免浮现往日学过的《大乾律令》。
按照大乾律,县中不设法场,县令无法判人死刑,只可暂时羁押。
往往涉及命案者,需送案宗至州府,州府不能决断才送至于京,甚至需要皇帝亲自批红勾名,才能判处斩立决。
况且斩立决一般在午时三刻,而不是子时三刻。
但此时特殊,对付妖魔要紧,城隍符诏仪轨需要,便也顾及不得了。
只是他知道,开了一个口子,便再难合了。
乱世用重典,大乾律也不适用于现在了。
这如何不是城隍口中一直重复重视的“法度”,崩溃的象征?
刑而非法,乱之始也。
况且乎人命关天。
好在经过城隍县伯判阴,他田承弼审阳,此六人确实达到了“罚恶”的标准,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,从某种程度上,确实也该死,只是少走了一个流程罢了。
念此,田承弼摇摇头,还是大声念下,提前写好的判文:
“兹有犯人赵甲、钱乙、孙丙、李丁、周戊、吴己,素性凶戾,作奸犯科,不知悔改。今查明其所犯,乃因贪恶之心,行谋财害命之举,致使无辜丧命,实乃天理难容,国法难赦。天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犯某甲所为,实属大逆不道,罪恶昭彰,情无可悯,法无可恕。依《大乾律》,断以斩立决。特押解犯人至法场,子时三刻行刑,转入城隍阴司、阴阳合判,以肃国法,以平天怒。”
“行刑!”
田承弼将令决一扔。
刹那间,阴风阵起,乌云遮月。
行刑的屠夫,现将城隍给的符诏填好名姓,按下手印。
做完这个后,顿有一股信念充斥,仿佛嫉恶如仇,已经化身正义的使者,邪恶的克星。
不仅平息了第一次杀人的紧张,甚至还令他们有些迫不及待。
只见其拿着杀猪刀,对着刑犯脖子一捅,顿时血飙三尺,没了气息。